【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條)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屬于“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屬于“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