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部令第11號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科學技術部令第11號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經科學技術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徐冠華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的科研誠信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者、推薦者、承擔者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zhí)行、驗收等過程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以下稱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不端行為,是指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包括:
(一)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
(二)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數(shù)據(jù);
(四)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guī)定;
(五)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guī)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第四條 科學技術部、行業(yè)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持機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稱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機構,根據(jù)其職責和權限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在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中,要正確把握科研不端行為與正當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二章 調查和處理機構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科學技術部、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舉報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
鼓勵舉報人以實名舉報。
第七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查處影響重大的科研不端行為。必要時,科學技術部會同其他部門聯(lián)合進行查處。
科學技術部成立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負責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轉送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
(二)協(xié)調項目主持機關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向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送達科學技術部的查處決定;
(四)推動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誠信建設;
(五)研究提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建議;
(六)科技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項目主持機關負責對其推薦、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項目主持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建設工作體系。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科研誠信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制度??蒲袡C構、高等學校的科研誠信制度建設,作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條件之一。
第十條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在申請項目時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三章 處罰措施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jù)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或組織的科研活動;
(五)記過;
(六)降職;
(七)解職;
(八)解聘、辭退或開除等。
第十二條 項目主持機關應當根據(jù)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記過;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項目主持機關主持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五)解聘、開除等。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部應當根據(jù)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中止項目,并責令限期改正;
(四)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
(五)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
第十四條 項目主持機關對舉報的科研不端行為不開展調查、無故拖延調查的,科學技術部可以停止該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主持、管理相關項目的資格。
第十五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科研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六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藏匿、偽造、銷毀證據(jù)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四)同時涉及多種科研不端行為的。
第十七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
第十八條 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 調查機構接到舉報后,應進行登記。
被舉報的行為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科研不端行為,且事實基本清楚,并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不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轉送有關機構處理。
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條 調查機構應當成立專家組進行調查。專家組包括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法律專家、道德倫理專家。項目承擔單位為調查機構的,可由其科研誠信管理機構進行調查。
專家組成員或調查人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當嚴格限定公開范圍。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有關單位及個人有義務協(xié)助提供必要證據(jù),說明事實真相。
第二十三條 調查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核實、審閱原始記錄,多方面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
(二)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說明事實情況;
(三)形成初步調查意見,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形成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科研不端行為影響重大或爭議較大的,可以舉行聽證會。需經過科學試驗予以驗證的,應當進行科學試驗。
聽證會和科學試驗由調查機構組織。
第二十五條 專家組完成調查工作后,向調查機構提交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主要事實與證據(jù)、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調查機構根據(jù)專家組的調查報告,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調查機構應在做出處理決定后10日內將處理決定送被處理人、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 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為調查機構的,應當在做出處理決定后10日內將處理決定送科學技術部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備案。
科學技術部將處理決定納入國家科技計劃信用信息管理體系,作為科技計劃實施和管理的參考。
第五章 申訴和復查
第二十九條 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對調查機構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向調查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科學技術部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為調查機構的,申訴應向調查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收到申訴的機構經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不正確的,應當進行復查。
復查機構應另行組成專家組進行調查。復查程序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調查程序進行。
收到申訴的機構決定不予復查的,應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三十一條 申訴人對復查決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被處理人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
屬于人事和勞動爭議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科技獎勵推薦、評審過程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