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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部令第11號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科學技術部令第11號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經科學技術部第2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徐冠華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

    

 


 

    
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的科研誠信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科學技術部歸口管理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者、推薦者、承擔者在科技計劃項目申請、評估評審、檢查、項目執(zhí)行、驗收等過程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以下稱科研不端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不端行為,是指違反科學共同體公認的科研行為準則的行為,包括:

    (一)在有關人員職稱、簡歷以及研究基礎等方面提供虛假信息;

    (二)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數(shù)據(jù);

    (四)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違反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規(guī)定;

    (五)違反實驗動物保護規(guī)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為。

    第四條  科學技術部、行業(yè)科技主管部門和省級科技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項目主持機關)、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稱項目承擔單位)是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機構,根據(jù)其職責和權限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在調查和處理科研不端行為中,要正確把握科研不端行為與正當學術爭論的界限。

    

    第二章  調查和處理機構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科學技術部、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舉報在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

    鼓勵舉報人以實名舉報。

    第七條  科學技術部負責查處影響重大的科研不端行為。必要時,科學技術部會同其他部門聯(lián)合進行查處。

    科學技術部成立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以下稱辦公室),負責科研誠信建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轉送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

    (二)協(xié)調項目主持機關和項目承擔單位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向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送達科學技術部的查處決定;

    (四)推動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的科研誠信建設;

    (五)研究提出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建議;

    (六)科技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項目主持機關負責對其推薦、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項目主持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建設工作體系。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對本單位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建立科研誠信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制度??蒲袡C構、高等學校的科研誠信制度建設,作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的條件之一。

    第十條  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承擔者在申請項目時應當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

    
    第三章  處罰措施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jù)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其接受項目承擔單位的定期審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內參與項目承擔單位承擔或組織的科研活動;

    (五)記過;

    (六)降職;

    (七)解職;

    (八)解聘、辭退或開除等。

    第十二條 項目主持機關應當根據(jù)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記過;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項目主持機關主持的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五)解聘、開除等。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部應當根據(jù)其權限和科研不端行為的情節(jié)輕重,對科研不端行為人做出如下處罰: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中止項目,并責令限期改正;

    (四)終止項目,收繳剩余項目經費,追繳已撥付項目經費;

    (五)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

    第十四條  項目主持機關對舉報的科研不端行為不開展調查、無故拖延調查的,科學技術部可以停止該機關在一定期限內主持、管理相關項目的資格。

    第十五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配合調查的;

    (二)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科研不端行為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六條 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藏匿、偽造、銷毀證據(jù)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工作的;

    (三)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四)同時涉及多種科研不端行為的。

    第十七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在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的申請。

    第十八條  科研不端行為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  調查機構接到舉報后,應進行登記。

    被舉報的行為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科研不端行為,且事實基本清楚,并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予以受理;不屬于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轉送有關機構處理。

    不符合受理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條  調查機構應當成立專家組進行調查。專家組包括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法律專家、道德倫理專家。項目承擔單位為調查機構的,可由其科研誠信管理機構進行調查。

    專家組成員或調查人員與舉報人、被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在有關舉報未被查實前,調查機構和參與調查的人員不得公開有關情況;確需公開的,應當嚴格限定公開范圍。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有關單位及個人有義務協(xié)助提供必要證據(jù),說明事實真相。

    第二十三條  調查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核實、審閱原始記錄,多方面聽取有關人員的意見;

    (二)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說明事實情況;

    (三)形成初步調查意見,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形成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科研不端行為影響重大或爭議較大的,可以舉行聽證會。需經過科學試驗予以驗證的,應當進行科學試驗。

    聽證會和科學試驗由調查機構組織。

    第二十五條  專家組完成調查工作后,向調查機構提交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主要事實與證據(jù)、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調查機構根據(jù)專家組的調查報告,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調查機構應在做出處理決定后10日內將處理決定送被處理人、實名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  項目主持機關、項目承擔單位為調查機構的,應當在做出處理決定后10日內將處理決定送科學技術部科研誠信建設辦公室備案。

    科學技術部將處理決定納入國家科技計劃信用信息管理體系,作為科技計劃實施和管理的參考。

    

    第五章  申訴和復查

    第二十九條 被處理人或實名舉報人對調查機構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向調查機構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科學技術部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為調查機構的,申訴應向調查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收到申訴的機構經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不正確的,應當進行復查。

    復查機構應另行組成專家組進行調查。復查程序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調查程序進行。

    收到申訴的機構決定不予復查的,應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三十一條  申訴人對復查決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被處理人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

    屬于人事和勞動爭議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在國家科技獎勵推薦、評審過程中發(fā)生的科研不端行為,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