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協(xié)議構成雇主責任險賠償關系嗎
案 情 介 紹
2017年3月10日原告與某交通運輸公司簽訂《二〇一七年度農村公路養(yǎng)護承包協(xié)議》,約定原告負責X路K61+428至K62+31路段的衛(wèi)生及日常養(yǎng)護工作,每月養(yǎng)護費用為900元,雙方形成勞務關系。該公司為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雇主責任險。2017年5月24日16時許,原告在進行道路養(yǎng)護作業(y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某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通過交通事故獲得賠償后尚有82153.54元的損失未得到賠償。2018年6月12日某交通運輸公司注銷登記,該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被告某公司承繼。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某公司辯稱:2018年6月12日某交通運輸公司已注銷登記,該公司的債權、債務歸被告某公司承繼。原告與某交通運輸公司是公路養(yǎng)護領養(yǎng)承包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原告要求該公司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未使用制式標志的三輪車,而是自己騎電動車,且逆行才導致交通事故,對于該事故某交通運輸公司沒有過錯。另外,某交通運輸公司已為原告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如被告某公司有責任,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兩被告之間沒有保險合同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就雇主責任險直接向其賠償,沒有法律依據。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與某交通運輸公司簽訂《二〇一七年度農村公路養(yǎng)護承包協(xié)議》,原告認為與該公司形成雇傭關系,兩被告認為雙方形成承包關系,因該公司對原告進行檢查考核,提供勞動設施,并為原告投保雇主責任險,雙方之間形成管理與被管理、領導與服從的關系,故應認定原告與某交通運輸公司形成雇傭關系,兩被告關于雙方形成承包關系的辯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兩被告之間沒有保險合同關系,因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尚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義務。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就雇主責任險直接向其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因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公司在某交通運輸公司注銷后承繼了該公司的債權債務,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對被告某公司承擔保險合同義務,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該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公司辯稱因原告未駕駛制式三輪車,且逆行致交通事故發(fā)生,因原告未按規(guī)定使用道路養(yǎng)護設施,并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通行,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一定過錯,原告應承擔10%的責任。原告主張其醫(yī)療花費共計為184493.85元,依據(X)陜X民終X號民事判決書及(X)陜X民初X號民事調解書查明的事實,原告醫(yī)療花費共計為180199.68元,扣除交強險賠償的10000元后,剩余醫(yī)療費170199.68元的40%即68079.87元未獲得賠償。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閆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1956元;
二、被告某交通設施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閆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52631.88元;
三、駁回原告閆某其余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