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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易燃易爆油料混合作業(yè)中,違規(guī)作業(yè)發(fā)生火災,導致5死2傷,總經理、辦公室主任和員工等3人被判刑。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辰刑初字第0492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一×,天津正大同創(chuàng)印刷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天津市北辰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黃俊成,天津知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侯××(曾用名侯明橋),天津正大同創(chuàng)印刷有限公司員工。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志偉、薛浩,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一×,天津三千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2007年6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涉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取保候審。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辰檢公訴刑訴(2014)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一×、侯××、周一×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曉鵬出庭支持公訴,三被告人及被告人劉一×、侯××的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孟XX(另案處理)為天津三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千集團)副總經理,主管基建工作。2011年,孟XX在沒有按規(guī)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同意主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辦公室主任周一×在三千工業(yè)園內組織建設900余平方米的鋼結構廠房,后該違章鋼結構廠房出租給被告人劉一×經營的天津市正大同創(chuàng)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該廠房無疏散通道的重大安全隱患長期存在,不具備安全生產作業(yè)條件。2014年4月4日18時許,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員工侯××在進行真空鍍膜作業(yè)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違規(guī)往已放入汽油、鍍膜油和PP油的方形塑料桶內再加入汽油時起火,造成車間內正在工作的工人徐三×、王三×、郭二×、張三×、羅××死亡,韓一×、韓二×受傷的事故,過火面積1000余平方米。后涉案單位已與被害人及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諒解。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關證據材料,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均有自首情節(jié),并建議判處劉一×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判處侯××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判處周一×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一×、侯××、周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劉一×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沒有前科劣跡;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

被告人侯××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案發(fā)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3、已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4、被告人有悔罪表現,系初犯、偶犯;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一×系三千集團辦公室主任,主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011年,被告人周一×向三千集團主管基建的副總經理孟XX(另案處理)提議,在三千工業(yè)園內組織建設900余平方米的鋼結構廠房并出租,孟XX在沒有按規(guī)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同意周一×的提議,由周一×負責組織建設施工,后三千集團將該違章鋼結構廠房出租給被告人劉一×經營的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同年,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開始在該違章鋼結構廠房內進行電動自行車塑料配件的真空鍍膜生產作業(yè)。該違章鋼結構廠房建成后,長期存在無疏散通道的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安全生產作業(yè)條件。被告人周一×在主管三千工業(yè)園區(qū)廠房對外招租工作中,未對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對于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真空鍍膜生產作業(yè)中存在的易燃易爆品混合這一較大危險因素,未及時檢查發(fā)現并有效消除該隱患。被告人劉一×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針對真空鍍膜工藝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情況,未組織制定崗位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制度,未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yè)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

2014年4月4日18時許,被告人侯××在使用易燃易爆油料混合作業(yè)中,違規(guī)作業(y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往已放入汽油、鍍膜油和PP油的方形塑料桶內再加入汽油時起火,造成車間內正在工作的工人徐三×、王三×、郭二×、張三×、羅××死亡,韓一×、韓二×受傷的事故,過火面積1000余平方米。經天津市北辰區(qū)公安消防支隊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直接原因為操作工人侯××在進行油品調制過程中,未按照日常操作程序進行生產作業(yè),導致塑料配油槽內靜電積聚,積聚的靜電產生電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氣所致。2014年4月5日,劉一×、侯××、周一×在司法機關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7日和4月18日,被告人劉一×、侯××、周一×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在偵查階段,三千集團及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已與被害人或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內保分局重大責任事故查處科出具的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證實:本案系被害人韓一×報警成案,公安機關于2014年4月5立案偵查。2014年4月7日、4月18日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劉一×、侯××、周一×電話傳喚,三人均自行到案接受訊問。

2、天津市規(guī)劃局北辰區(qū)規(guī)劃分局出具的說明證實:天津三千集團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6日申領規(guī)劃許可證,該局在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復印件及總平面圖復印件上蓋章予以確認,非總平面圖所示建筑物屬違法建設。

3、三千集團提供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公司管理架構圖、廠房規(guī)劃圖、三千工業(yè)園基本情況說明、土地租賃合同證實:該公司董事長為周二×,副總經理為孟XX,安全生產部負責人為周一×;三千工業(yè)園廠區(qū)內27座磚混結構廠房屬合法建筑。

4、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的工商注冊信息證實: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真空鍍膜。

5、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與三千集團于2013年8月19日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書、廠房租賃合同、三千集團的安全檢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責任書證明材料、安全防火巡查記錄、2012年3月27日向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發(fā)放的責令整改通知書證實:三千集團生產安全相關制度的具體內容;三千集團于2012年3月27日要求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將后院自行私搭亂蓋的臨時儲物間房頂拆除,將緊急疏散門周圍堆放的雜物騰清。

6、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消防處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驗收意見書證實:2007年2月1日,依據三千集團提交的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請報告,經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消防處資料審查、現場驗收,綜合評定該工程驗收合格。

7、天津市北辰區(qū)公安消防支隊出具的事故原因分析證實:事故直接原因為操作工人侯××在進行油品調制過程中,未按照日常操作程序進行生產作業(yè),導致塑料配油槽內靜電積聚,積聚的靜電產生電火花引燃可燃油蒸氣所致。

8、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分析意見書證實:此起事故造成五人死亡,其中1號、2號、4號未知名死者系被燒死,3號、5號未知名死者系炭化尸體,無法確定其死亡原因。

9、法庭科學DNA鑒定書證實:送檢王四X與死者“2”(王三×)為王五X的生物學父母的幾率大于99.99%;送檢馬一X與死者“3”(張三×)為馬二X的生物學父母的幾率大于99.99%;送檢孫一X與死者“4”(徐三×)為孫二X生物學父母的幾率大于99.99%;送檢張四X與死者“5”(郭二×)為張五X的生物學父母的幾率大于99.99%;不排除蘭XX為死者“1”(羅××)的生物學母親。

10、被害人韓一×、韓二×的醫(yī)院診斷證明,天津市內保分局重大責任事故查處科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害人韓一×、韓二×的傷情情況,現無法對韓二×進行法醫(yī)學活體傷情鑒定。

11、天津市公安局出具的現場勘驗筆錄、尸體位置圖、平面布局圖、現場總平面圖、現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場的基本情況。

12、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預審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三千集團未找到第一次與劉一×簽訂的租賃合同。

13、賠償協議書、諒解書證實: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三千集團已與被害人徐三×、張三×、羅××、郭二×、王三×的近親屬及被害人韓二×、韓一×達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諒解。

14、被告人劉一×、侯××、周一×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辦案說明、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2007)辰刑初字第251號刑事判決書證實:三被告人犯罪時均已成年;劉一×、侯××無違法犯罪前科記錄;周一×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6月4日被天津市北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15、證人周二×(系三千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證言證實:三千集團是民營企業(yè),下屬有三千工業(yè)園從事房地產租賃等項業(yè)務。公司副總經理是孟XX,辦公室主任為周一×。消防安全工作職能由辦公室落實,周一×具體負責,孟XX主管,孟XX管理基建的多一些。2014年4月4日18時許,在三千集團工業(yè)園內的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發(fā)生一起火災事故,造成5死2傷。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租用我公司的鋼結構廠房,建設該廠房由孟XX主管,周一×具體負責實施,我批準的建筑款項。事故發(fā)生后,我才知道該廠房沒有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備審批。我只知道他們要蓋一個廠棚,但不知道是鋼結構建筑。

16、證人張一×證言證實:2010年3月份,我聽說三千工業(yè)園有工程,我就持工程師證到三千工業(yè)園內,并說我是薊縣振東建筑的,周一×就介紹了一下工程情況,后來我借用振東建筑有限公司的執(zhí)照承攬的三千集團的這個活。振東建筑有限公司是土建二級資質,沒有鋼結構施工資質。一個禮拜后周一×電話通知我進場。我拿著薊縣振東建筑有限公司的執(zhí)照過來,從宜興埠橋頭找的工人,按照周一×的指示蓋的鋼結構,最終5月30日完工。工程的事情我和孟XX沒有接觸過,所有的事情都是周一×和我談的,我們施工沒有施工圖和設計圖紙,我就是按照周一×最大面積的要求,畫了草圖,周一×也同意了,我建的就是個倉庫。我承攬三千集團的工程活沒有經過招投標,沒有監(jiān)理單位,沒有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備審批,沒有施工圖和施工合同,沒有預留消防栓和消防通道。我施工完畢后,只有周一×看了看,沒有其他部門驗收。三千集團也沒有給我提供施工、圖紙和設計圖紙,沒有審我的施工資質。我施工的區(qū)域原來是垃圾場。后三千集團給我結了95萬的工程款。

17、證人劉二×(系被告人劉一×之姐)證言證實:其對房頂材質及現場著火點提出疑問,但并未看到起火過程,系聽他人述說。

18、證人張二×證言證實:其聽說著火點是三千工業(yè)園內的電動車廠。

19、證人王一×(系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銷售經理)證言證實:2014年4月4日下午18點多,我們送完貨從青光回公司的路上,鄭一×接到趙XX的電話說公司車間著火了。我們開車20多分鐘趕到公司,看到消防車已經來了,車間上方冒很大黑煙。我趕緊到車間后邊看能不能進去救人,到后面一看冒很大黑煙,根本進不去,消防人員也無法進去。公司車間有一個大門,車間內有一個大隔斷,一個小隔斷,小隔斷是辦公室。在進入車間大門的右側,大隔斷內主要是生產車間,辦公室有一個小門,大隔斷有一個小門,在辦公室旁邊是過油線,過油線上一般兩個工人。辦公室隔斷是石膏板做的,大隔斷是鐵板做的。車間有一個大門,大隔斷旁邊有一個小門,但必須從大隔斷的門出來后才能從小門出來,從小門出來是一個冷卻塔,冷卻塔的旁邊是一道圍墻,圍墻高2米多,想出去就要翻墻。過油線下邊是一個塑料池子,上邊連著一個鐵罐,在過油線操作的員工要先把真空鍍膜油、稀料及油燈原料放在下邊的塑料池子,幾種原料混合之后被抽油泵抽到上邊的鐵罐內,過油線中間位置還有一個大鐵池,需要用油料的時候再將上邊鐵罐內的油料抽到鐵池內。塑料池是方形的,長約90公分,寬約50公分,高約60公分。公司的員工侯××負責操作過油線,他沒有經過專業(yè)培訓,這個活很簡單,是公司員工韓一×教給侯××的,我或者劉一×教給韓一×的。我們所用的真空鍍膜油、稀料、油是易燃物,沒有采取專門的防范措施,這些物品在車間內是分開放的,平時沒有專人看管,塑料池內沒有靜電導出裝置。車間內有10個左右的粉末滅火器,在車間外門口有兩個,過油線邊上有兩個,鍍膜機有幾個我記不清了,車間里邊噴漆UV線處有三個滅火器。一個大型滅火器,其余都是小型滅火器。民警去過我們公司好幾次,給我們做消防檢查,檢查滅火器和消防通道,告訴我們滅火器的擺放及使用,給我們下過整改通知書而且讓我們簽字,還做過消防宣傳。公司沒有針對調鍍膜油的具體操作規(guī)程,防火措施就是在生產線旁、塑料方桶旁有滅火器,生產線設備上有除靜電的導線,工人戴膠皮手套。我們公司對員工衣著沒有要求,除了噴漆工要穿靜電服,其他工人都穿自己的衣服。生產線的操作工人沒有接受過正式的安全技能培訓,就是廠房墻上有一些規(guī)章制度,教過工人用滅火器。規(guī)章制度內容記不清,記得墻上有兩塊板子,一塊是規(guī)章制度,一塊是安全注意事項。

20、證人郭一×、孫××、徐一×、陳一×、王二×、鄭一×、鄭二×、付××、徐二×(均為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員工)的證言均證實:2014年4月4日18時許,天津正大同創(chuàng)印刷有限公司發(fā)生火災,車間內的過油線是著火點,造成5人死亡2人受傷的后果。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沒有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公司內使用的鍍膜油、稀料、油為易燃物品,儲存時沒有安全防范措施。公司內只為唯一的噴漆工徐一×準備了防靜電服,其他工人都穿自己的衣服。沒有安全防范規(guī)章制度,只在墻上張貼消防宣傳圖,在車間內擺放滅火器,并教給工人使用滅火器。

21、證人陳二×(系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兼職會計)證言證實:2005年5月30日至今,我在天津正大同創(chuàng)印刷有限公司擔任兼職會計,負責記賬、報稅、領購發(fā)票,該公司是劉一×經營的。2012年年底,在天津市北辰區(qū)行政許可大廳辦理該公司的變更經營范圍,增加了一項真空鍍膜業(yè)務。

22、被害人韓一×(系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員工)證言證實:公司沒有專門負責安全的人,都是車間經理王一×進行全面管理。公司生產流程為一個工人將熱固原油、汽油和PP油按照一定的比例調成三合油,調好后將三合油放到鐵池子里,再啟動生產線把尾燈的半成品蘸油,完成后將尾燈半成品放到烤箱烤三個小時,三小時后進行鍍膜。調油的方法是王一×教我的,我又口頭教給韓二×,至于侯××是跟誰學的我就不知道了。公司車間除了正門外,沒有其他逃生通道。雖然在車間的隔斷外側還有一個小門,但是小門后面是一堵墻,無法通向外界,也不屬于安全通道。調試三合油的地點在車間門口,因為調試完的油需要傳到油缸上,油缸的位置在車間門口的南側。調試三合油的器皿是塑料材質的桶,通過油泵傳到生產線上的油缸,油缸為鐵質方形。我們日常沒有正式的工作服,都是穿自己的衣服,發(fā)生事故前,我看到侯××穿著小棉服。公司對調試三合油工序沒有安全操作規(guī)程,沒有專崗,什么人都可以干。我們干活時配有線制手套,噴漆的員工配有口罩。公司對我們沒有進行過安全管理教育培訓,沒有危險化學物品存放及使用管理規(guī)定。三合油里的PP油、汽油、熱固原油都屬于易燃物品,由公司采購,沒有安全管理。2014年4月4日當天有13名工人在晚上加班干活,我當時在車間里側指導噴漆工人將半成品掛在模具上。下午我安排侯××調油,還告訴他里面已經有一桶汽油了,他就走了。從我看到侯××打汽油到聽他喊著火了就三分鐘時間。我立刻跑到外面拿滅火器,跑出來過程中看到一個紅黃相間不到半人高的一個用于稀釋三合油的塑料桶里面著火了。我和侯××持干粉滅火器滅火,但塑料桶的火已經開始蔓延,將周圍的紙箱子引燃,我看到火越來越大,就撥打119,離著火塑料桶40公分的地方有一個鐵油缸的門被燒掉了。著火點是在車間門口的地方,車間沒有其他可以逃生的出口,而且我在救火期間,車間的正門房頂也塌了。侯××是噴漆工,目前在打雜,韓二×平時和侯××兩個人做過油的工序。徐三×是洗油工,平時就是用鐵桶將汽油盛好放在車間里,誰用誰去拎。2014年4月4日下午4點左右,我看見徐三×用鐵桶往調油池里倒汽油,我問了一句:“誰讓你倒的。”她說了一句我沒聽清,大意是沒有桶用了,我也沒太在意。我們有要求是不讓工人這樣做的,因為調油有一定比例,如果提前加了油可能會發(fā)生比例錯誤。但之前因為桶不夠用,也發(fā)生過這類情況,我們提醒一下工人就行了。

23、被害人韓二×(系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員工)證言證實:2014年4月4日18時10分左右,我在宿舍休息,聽外面有人喊著火了。我從宿舍出來看見鍍膜車間門口內側著火了,我和韓一×、侯××、姓徐的油漆工用滅火器救火,但火越來越大,滅火器用完也沒撲滅。當時車間里還有工人在加班,大火把車間大門口附近的地方封住了。我脫下上衣用水弄濕捂住口鼻,從車間北側水塔處翻墻進入車間里面,看見有幾個加班的女工湊在一起,當時里面火苗很多,我告訴這幾個女工用紙箱子罩著頭跟我往外跑。當時車間里火勢很大、溫度很高了。我硬著頭皮往外跑,從車間北側小門外的水塔處翻墻跑出來。那幾個女工沒見跑出來,后來120來把我送到醫(yī)院。只有車間東面大門和外界相通。車間北側有2個小門,小門外側是圍墻,與車間圍墻之間有屋頂形成小院。但在西側小院有鍍膜機的冷卻塔,塔的四周屋頂上有空隙,我就是從這個空隙處爬出來的。

24、被告人劉一×供述: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妻子金賽,我負責經營,她只是掛名。我公司共有工作人員25人,我是總經理,王一×是業(yè)務員(職責偏行政管理),車間負責人是韓一×,主要負責生產。我以前租過三千工業(yè)園西側那條路上、最北邊倒數第三處廠房。2011年7月20日我租到現在的廠房后,就專注于這個廠房做電鍍。原來的廠房是作印刷的,印刷業(yè)務我不做了,也不需要那座廠房了。2011年6月份我看現在的廠房時對用電提出過要求,周一×當時說電纜是25平方的,我要求加到50平方,7月份交付廠房時電纜是達到我要求的。廠房交付給我時,廠房北側與圍墻之間就是封閉狀態(tài),不存在通道。小門外實際是彩鋼板與圍墻相交形成的三角形小院,與外界不相通。西側的小院我用彩鋼板封了頂子,放置空壓機;東側的小院我用彩鋼板封了四分之三的頂子,在院西邊用磚頭壘了冷卻塔。北側兩個小門出去都不可以到達外界,彩鋼板6米多高,圍墻2米多高。只有廠房東側大門與外界相通。對這處廠房我沒有提出過要擴大面積。簽租用廠房合同時,合同上應該有廠房的位置和結構。我租到廠房后,只在廠房內部加了兩個隔斷,每個隔斷都留有一扇寬約2.5米的門。當地派出所民警來我們公司檢查過,并要求我們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街辦事處的人也來檢查過。我們公司的作業(yè)程序中有一道過油工序,就是把真空鍍膜油、汽油、稀料這三種原料先后倒進一個方桶,然后用防爆泵把混合的油料抽到過油生產線上方一個封閉鐵罐里,塑料件需要過油時,再通過防爆泵將油料從鐵罐輸送到過油線的蘸油槽里,生產線上的機器就把塑料配件放進盛有混合油料的蘸油槽里滾一下,然后放入烤箱烘干,蘸油槽里剩下的混合油再重新抽回鐵罐保存?;旌线@三種油料就在車間里蘸油槽北邊的地面上進行,我們公司從2011年增項干真空鍍膜一直用這個方法。我公司全方面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沒有,車間在墻上貼一些提示式的規(guī)定,比如上下班、遲到早退、不許抽煙、用電安全等,沒有具體操作流程。公司沒有制定針對混合油料的操作規(guī)程,只口頭告訴工人具體流程。至于倒入順序發(fā)生變化會產生什么后果我不清楚。在生產線旁、塑料方桶旁有滅火器,平時教工人怎么使用滅火器。生產線設備接有地線防止靜電?;旌嫌土系娜萜鳑]有要求,一直用塑料桶,不阻燃。對操作工人沒有進行相關安全技能培訓,就是口頭告訴工人,叮囑注意防火。汽油我們存放在一個鐵桶里,放置在廠房最里面,我以前要求把汽油放在東側小院里,2013年底韓一×為了使用方便,將油桶放到車間里了。公司員工沒有專門的工作服,只是配了手套和口罩。

25、被告人侯××供述:2013年7月份我到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上班,我以前是噴漆工,過完年之后做雜工。2014年4月4日18時許,我到車間加班,韓一×讓我去過油。我看油不夠了,說需要加油。韓一×說里面已經有一桶汽油了,讓張三×和我一起過油。我先調真空鍍膜油,程序是先加原油、再加PP油,我剛倒了半桶汽油時突然著火,我的衣服、手、臉都被燒了。韓一×最先過來和我一起用滅火器滅火,后來又有其他人過來,但控制不住火勢,整個車間都著起來,我就跑出來了。著火點是從塑料桶里面過濾網噴出來的,一下子就把我雙手、臉和衣服燒著了。正常的兌油流程是先加一桶原油,再加三分之一的PP油,再加兩桶汽油,這種兌油方法是業(yè)務經理王一×教我的。我到廠里工作以來沒有接受過生產安全方面的培訓,但廠里有禁止吸煙的規(guī)定。車間內的各種工作沒有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日常工作中只有噴漆工發(fā)工作服,其他員工沒有服裝要求。

26、被告人周一×供述:我是三千集團公司辦公室主任,公司董事長是周二×,副總經理是孟XX。孟XX主管公司的基建規(guī)劃工作,平時很少來公司,他是我的直接分管領導。我分管車管、物業(yè)包括園區(qū)廠房對外招租、總務、安全生產等工作,這些由我自己做主,不需要向孟XX請示。園區(qū)如果新建廠房或者房屋維修,我要向孟XX請示匯報,上述這些工作涉及到財務款項時,由董事長批準,但董事長批準前都要孟XX簽字。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在2007年就承租園區(qū)西邊倒數第三排一個磚混結構的廠房,當時該公司從事印刷生產,2010年該公司因經營問題退租該廠房。2011年該公司經理劉一×又找到我,想回園區(qū)繼續(xù)干印刷廠,我就租給他這個鋼結構廠房。我們園區(qū)規(guī)劃中只有27個磚混結構的廠房經有關部門審批了,這個鋼結構廠房是我們后來蓋的,沒有經過規(guī)劃審批。2011年3月初,東麗區(qū)幾個干糧食批發(fā)的到園區(qū)找我,說想在園區(qū)租庫房存糧食。我就向孟XX匯報了想在園區(qū)西北角空地上給東麗區(qū)新中村幾個干糧食批發(fā)的人搭建鋼結構廠房的事情,他就同意了。過兩、三天,有個叫張一×的薊縣人打電話跟我聯系干鋼結構的事情,孟XX讓我做一下預算。當存糧食庫房的鋼結構鋼架搭好,還沒鋪彩鋼板時,存糧食的老板來現場看情況,他覺得地方比較窄就退訂了。之后劉一×找我租廠房,我就按照他的要求讓張一×在原有庫房的基礎上又往東擴了面積,建成后租給劉一×。我公司當時有專門的人跑消防審建手續(xù),聽說過我園區(qū)是戌類,我們只能招租戌類等級的廠家,高于戌類的不能招租進園區(qū)。我公司應該不能租給劉一×干真空鍍膜生產,但他租房時說要干印刷生產,他干了幾個月的印刷后才提出要干真空鍍膜,我當時看了他的增項,沒有特別的生產資質要求,我就同意了,給他換的電纜。該廠房建設時廠房里沒有配備消防栓。我們每月對承租廠房的廠家都有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安全規(guī)章制度,員工培訓情況和實際生產情況,包括電線線路檢查,消防器材配備情況,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使用情況。我知道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真空鍍膜時使用稀料,稀料屬于易燃易爆物品。我們發(fā)現該公司將稀料存放廠房與北邊圍墻搭成的小庫房里。我們給該公司下達責令書,要求隔離存放并增加通風孔。我不太清楚該公司的真空鍍膜生產工藝,也不知道該公司是否制定了相應的操作規(guī)程。劉一×每次都跟我說他有規(guī)章,但沒拿出來過,他說他們生產沒什么危險性。

27、同案犯孟XX供述:2007年6月我到三千集團工作,是副總經理,主管基建工作。周一×是辦公室主任,他是我下級,負責三千集團的物業(yè)、招商、總務、日常管理。2011年3月,周一×和我說準備在工業(yè)園西北側空地建一個600多平米的鋼結構罩棚,租給放糧食的單位。4月份,周一×又找到我說人家不租了,他讓我別著急,他接著找項目。過了大約一周時間,周一×說找到項目了,他根據用戶的需要建成了鋼結構廠房,到6月份建設施工完畢。我一直都不知道廠房租給誰了。我以前在華北集團工作時認識一個叫仇俊良的,他介紹了一個薊縣老鄉(xiāng)叫張一×的來三千集團找我,問我有沒有活干,我就讓他去找周一×談蓋罩棚的事情,具體商談過程我沒參與。張一×以前跟著仇俊良干,仇俊良是薊縣振東建筑有限公司的,張一×用的這個單位的資質。鋼結構罩棚的建設及擴建都是張一×的隊伍。鋼結構罩棚沒有經過審批,周一×把蓋罩棚招租的事情跟我匯報后,我就同意了,我也沒有跟集團領導說,也沒有向有關部門報批。我只知道擴建完成的鋼結構廠房面積900平米左右,其他情況不清楚,完工時我只到現場看了一下。鋼結構廠房有一個東大門,北側有兩個小門。發(fā)生事故后,我才知道為了施工方便把圍墻拆了,廠房完工后又把圍墻修好,修好的圍墻與新建廠房形成兩個小院,小院不能通外界。我平時不去那,消防檢查都是由周一×負責,具體哪個部門去檢查過,周一×也沒有跟我說過。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有效,所證明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一×經營場所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經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fā)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告人侯××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發(fā)生致五人死亡二人受傷的重大事故,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周一×將違章建筑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在其主管安全生產工作期間,對于正大同創(chuàng)公司生產作業(yè)中存在的危險因素未及時檢查發(fā)現并有效消除隱患,因而發(fā)生火災,造成嚴重后果,情節(jié)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劉一×、周一×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定性有誤,本院依法予以變更。鑒于三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事故發(fā)生后積極施救,積極配合調查,并與被害人或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故依法對三被告人均從寬處罰。被告人劉一×、侯××的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一×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侯××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周一×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聶 松

代理審判員  王亞偉

人民陪審員  劉國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孫 宜

附:本裁判文書所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五條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jiān)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jiān)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的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