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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引燃民工宿舍,導致13死25傷,項目經理、監(jiān)理等5人被判刑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刑事 判 決 書

(2014)周刑初字第00172號

公訴機關周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

辯護人劉進軍,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

被告人成某某。

辯護人龐樂,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武鵬,陜西博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某。

辯護人李路,陜西鼎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朱培,陜西鼎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宋某某。

辯護人袁齊,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秦佳駒,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周檢訴刑訴(2014)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陳某某、成某某、徐某某、宋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2014年10月16日以周檢訴刑訴(2014)11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本案重大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周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東龍、代理檢察院安天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劉進軍、被告人陳某某、被告人成某某及其辯護人龐樂、武鵬、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李路、朱培、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辯護人袁齊、秦佳駒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周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陜西省引漢濟渭工程由黃金峽水利樞紐、三河口水利樞紐和秦嶺輸水隧洞三大部分組成,其中秦嶺輸水隧道洞自2008年開始了部分實驗工程施工。2009年12月經省政府批準成立陜西省引漢濟渭工程協(xié)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13年6月底之前一直履行引漢濟渭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職責,在2013年6月起改由陜西省引漢濟渭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履行法人職責。期間,陜西省引漢濟渭工程協(xié)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招標,分別協(xié)議委托由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中鐵第一勘探設計集團公司、大安監(jiān)理公司各自負責承建、設計、監(jiān)理工作。中鐵十八局隧道公司(簡稱隧道公司)是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引漢濟渭項目經理部(簡稱項目部)隸屬于隧道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系該項目部經理負責全盤工作,被告人成某某系該項目部副經理負責項目部下設的二分部(工程部)的施工工作,被告人宋某某直接負責監(jiān)理工作。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代表項目部與被告人董某某協(xié)議,由董某某承包秦嶺輸水隧道6號勘探試驗洞正洞試驗段開挖、初期支護工程,地點是周至縣王家河鎮(zhèn)黃草坡村,108國道1411公里岔道向東南6公里處(王家河水電站東南6公里處)。董某某是開挖班的班長,董某某安排被告人陳某某負責倉庫管理工作。案發(fā)前,由于開挖班工人挖洞會淋濕衣物,董某某沒有阻止工人在民工宿舍旁邊的小房子里用電線連接千瓦棒、碘鎢燈等烘干衣物。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成某某、徐某某等人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工人用碘鎢燈烘烤衣物,讓電工將連接烘衣房的線路剪掉,然后董某某又讓陳某某將線路接好。2012年10月10日清晨5時許,民工宿舍旁邊小房子發(fā)生火災,繼而引燃民工宿舍,導致住宿的民工朱某某、王某某等13人死亡,25人不同程度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83.86萬元。經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和DNA鑒定,檢驗意見是朱某某、王某某等13人符合在火場中焚燒致死,并確認死者身份。經組織專家調查認定,事故原因是不排除烘衣房碘鎢燈烤燃衣物引發(fā)此次事故。此次事故經陜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報告認定董某某、陳某某分別承擔直接責任,成某某、徐某某分別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宋某某承擔直接監(jiān)理責任。案發(fā)后,項目部分別賠償了死者和傷者共計1183.86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董某某、陳某某、成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分別于2013年11月13日、11月24日、11月30日、11月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為證實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事故調查報告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等筆錄。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陳某某、徐某某、成某某、宋某某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陳某某、徐某某、成某某、宋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為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董某某辯稱,自己是讓陳某某接過線,但那是事發(fā)一個月以前的事,第二次誰將線接好的,自己不知道??疽路吭谄洚敯嚅L之前已經存在一年多了,單位每個月也有檢查,其也問過工人烤衣服的事,但單位一直沒有予以解決,自己愿意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其辯護人的意見為,本次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和出現(xiàn)嚴重傷亡后果在于建設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存在嚴重安全檢查管理疏忽失職,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嚴重不到位,其建造民工宿舍板房防火標準嚴重不合格等諸多因素造成,根據建設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關于項目部實現(xiàn)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定,項目經理作為施工項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負全面領導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經理對施工項目的安全管理負直接管理責任,作為建設施工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其的直接負責人徐某某、成某某、宋某某應對本次火災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應負主要刑事責任。相反,相關主管部門和偵查機關、公訴人忽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關于重大責任安全事故罪犯罪主體系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的本質特征,在違背董某某僅作為挖工班班長負責6號洞內現(xiàn)場施工具體安全職責、并接受施工單位項目部和監(jiān)理單位安全監(jiān)督領導管理的客觀事實情況下,錯誤認定被告人董某某對整個工程安全管理負責,并進一步認定其承擔為第一直接責任人,承擔主要刑事責任系嚴重錯誤。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案發(fā)后能積極搶救傷者,其系初犯、偶犯、以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建議對其進行減輕處罰,并能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某辯稱,接線的事屬實,但其是聽從被告人董某某的安排接的,時間大概是事發(fā)的半個月左右,并表示其自愿認罪,希望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成某某辯稱,其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自己是項目部副經理,施工期間,自己只是配合項目部進行安全檢查。項目部有專門負責安全的安全員,沒有任何人安排他負責安全工作。在檢查中也發(fā)現(xiàn)了安全隱患,檢查組讓電工將線路剪斷。單位有應急疏散方案,對相關人員有進行過安全培訓,每天早上有會安全會議,每個工人在進廠之前有短期培訓,每年有周至縣安監(jiān)局進行的安全培訓,工人都有相關安全證件。應急方案在會上發(fā)放到每個人手中,還有安全演練,包括逃生的一些知識。其辯護人的意見為,一、起訴書將被告人成某某排在第三序位不妥,原因是《10.10事故原因調查報告》及《民工宿舍10.10重大火災事故案的通知》均將被告人成某某列為第四位責任人,公安機關稱,因被告人徐某某年齡大,取保候審了,所以列在了第四位,但對被告人成某某的量刑應在徐某某之下,不應列為第三被告人。具體理由是:被告人成某某是在2012年4月開始任第二分部負責人的,其未參與民工宿舍活動板房的規(guī)劃、施工建設等,其職責屬于施工工區(qū)總管,只對隧洞內的施工安全進行管理,對生活區(qū)不進行管理,生活區(qū)應由安質部負責;被告人徐某某不僅主導了活動板房的建設而且提供虛假的項目經理注冊建造師資質證明材料,對整個項目沒有宏觀調控能力,最終導致生活區(qū)失控,發(fā)生火災。公訴人宣讀的公訴詞是完全按照事故技術組及省安監(jiān)局文件作出的,因此,應將被告人成某某列為第四被告人。二、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開挖班工人私自搭建烘衣房,導致房內碘鎢燈引燃衣物引發(fā),其在安全檢查時將工人私拉的電線剪掉,履行了配合安全檢查義務,被告人成某某對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力較小,責任較小,應承擔較輕責任,建議適用緩刑。

被告人徐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徐某某不是此次事故的6號勘探實驗洞的現(xiàn)場負責人,不應承擔直接管理責任而只應承擔領導責任;其作為常務副指揮長已進行了大量的安全教育和整治工作,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系開挖班工人違規(guī)操作造成,已超出了徐某某的正常預見范圍。被告人徐某某案發(fā)后能積極組織現(xiàn)場救援和搶救,具有自首情節(jié),長期從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獲得包括國家獎項在內的多項獎勵。根據國家城建部頒布的《建設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規(guī)定,十八局項目部已按照規(guī)定配齊了安質人員,另外本案民工宿舍的活動板房建于2011年左右,當時陜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現(xiàn)場臨時活動板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陜西省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國家城建部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三個文件均未出臺,徐某某在修建民工宿舍中均未有違規(guī)、違法行為。綜上鑒于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承擔的是領導責任,具有自首情節(jié)等,建議可減輕處罰或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同時稱其已履行了安全監(jiān)督檢查義務,希望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宋某某在實施監(jiān)理安全監(jiān)管工作中,履行了相應的工作職責,希望法庭能夠對被告人宋某某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多次表示對這件事情懊悔,積極配合調查,后主動投案自首;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宋某某免予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秦嶺輸水隧道洞工程屬陜西省引漢濟渭工程之一,自2008年開始了部分實驗工程施工。2009年12月份,經陜西省政府批準成立陜西省引漢濟渭工程協(xié)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13年6月底之前一直履行引漢濟渭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職責,2013年6月起改由陜西省引漢濟渭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履行法人職責。期間,陜西省引漢濟渭工程協(xié)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招標,分別協(xié)議委托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中鐵第一勘探設計集團公司、大安監(jiān)理公司各自負責承建、設計、監(jiān)理工作。中鐵十八局隧道公司是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的子公司,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引漢濟渭項目經理部(簡稱項目部)隸屬于中鐵十八局隧道公司。被告人徐某某系該項目部經理負責全盤工作,被告人成某某系該項目部副經理負責項目部下設的二分部(工程部)的施工工作,主要負責所管分部(工程隊)施工組織、現(xiàn)場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等工作。被告人宋某某負責監(jiān)理工作。

2012年2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代表項目部與被告人董某某協(xié)議,由董某某承包秦嶺輸水隧道6號勘探試驗洞正洞試驗段開挖、初期支護工程,地點位于周至縣王家河鎮(zhèn)黃草坡村、108國道1411公里岔道向東南6公里處(王家河水電站東南6公里處)。被告人董某某擔任開挖班班長,董某某安排被告人陳某某負責倉庫管理工作。案發(fā)前,由于開挖班工人在挖洞會淋濕衣物,工人在民工宿舍旁邊的小房子里用電線連接千瓦棒、碘鎢燈等烘烤衣物。2012年9份,被告人成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安全檢查時發(fā)現(xiàn)工人用碘鎢燈烘烤衣物,讓電工將連接烘衣房的線路剪掉,后被告人董某某又讓陳某某將線路接好。2012年10月10日零晨4時58分,民工宿舍旁邊小房子發(fā)生火災,繼而引燃民工宿舍,導致住宿的民工朱某某、王某某等13人死亡,25人不同程度受傷。經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和DNA鑒定,檢驗意見是朱某某、王某某等13人符合在火場中焚燒致死,并確認了死者身份。經組織專家聯(lián)合調查認定,事故原因為,排除人為因素、雷擊、遺留火種等可能;不排除烘衣房碘鎢燈烤燃衣物引發(fā)此次事故。根據國家住建部等部門聯(lián)合頒布、于2011年8月1日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專家聯(lián)合調查認定,火災的成因分析為:1、施工現(xiàn)場主要是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不足。2、臨時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和耐火等級不符合要求《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范》。3、臨時用房建筑防火不符合要求。4、未按標準配置滅火器材。5、未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6、安全用電不符合要求。7、安慰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9、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不落實。10、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11、人員安全意識和逃生技能差。12、建筑材料產生的煙氣危害大。13、事故產生地點偏僻,報警不及時。此次事故經陜西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調查報告認定董某某、陳某某分別承擔直接責任,成某某、徐某某分別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宋某某承擔直接監(jiān)理責任。案發(fā)后,項目部分別賠償了死者和傷者共計1183.86萬元。經核定,中鐵十八局在此次事故中損失1192163.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董某某、陳某某、成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分別于2013年11月13日、11月24日、11月28日、11月5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董某某在羈押期間能夠嚴格遵守監(jiān)規(guī),表現(xiàn)良好,周至縣看守所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出具書面從輕處罰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董某某從輕判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物證

1、10.10事故原因調查報告、調查結論技術組成員簽字表證明:經調查認定如下:①起火時間:2012年10月10日4時58分許;②起火部位:位于該活動板房東南側毗鄰的烘衣房內;③事故原因:排除人為因素、雷擊、遺留火種等可能;不排除烘衣房碘鎢燈烤燃衣物引發(fā)此次事故;④人員傷亡情況: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傷。⑤災害成因分析:a.施工現(xiàn)場主要是臨時用房、臨時設施之間的防火間距不足。b.臨時用房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和耐火等級不符合要求。c.臨時用房建筑防火不符合要求。d.未按標準配置滅火器材。e.未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f.安全用電不符合要求。g.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h.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i.未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不落實。j.安全隱患排查不徹底。k.人員安全意識和逃生技能差。l.建筑材料產生的煙氣危害大。m.事故產生地點偏僻,報警不及時。

2、接警出動報告表證明:2012年10月10日凌晨5時41分,周至縣消防大隊周至中隊接到報警稱周至縣陳河鄉(xiāng)發(fā)生生產事故,要求搶險救援。凌晨7時11分,消防隊員趕到現(xiàn)場,下午15時30分結束救援,晚上21時許撤離現(xiàn)場。

3、火災痕跡物品提取清單證明:2012年10月11日、13日、18,西安消防支隊在事故現(xiàn)場宿舍樓東南角提取地上灰土三公斤,在烘衣房地面上提取灰土三公斤,在起火現(xiàn)場東南部提取底座電加熱熱水壺一個(表明生銹、煙熏)、提取簡易熱得快一個(表明生銹、煙熏),提取棕黃色帆布一塊(浸有液體),提取一公斤褐色液體(1號桶),提取一公斤黃色液體(3號桶),提取碘鎢燈管四個。

4、說明書證明:經過事故調查,排除人為縱火。

5、“10.10”中鐵十八局工棚火災坍塌事故傷員情況一覽表、住院人員情況預覽表(卷二第83至85頁)證明:事故中傷亡人員等情況。

6、外二科“10.10事故”住院病人簡介、周至縣人民醫(yī)院病程記錄及照片、核工業(yè)咸陽二一五醫(yī)院初診診斷證明書證明:醫(yī)院救治傷者的診斷情況。

7、損失核定清單證明:中鐵十八局在此次事故中損失1192163.00元。

8、死亡人員名單、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指揮部員工花名冊、進洞人員登記表、考勤表、三層板房人員名單、通信錄證明:確認死者身份及與事故有關聯(lián)性的相關證據。

9、詢問筆錄復印記錄證明:調取董某某、陳某某二人詢問筆錄的情況。

10、受案登記表證明:2012年10月10日晚,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周至項目生活區(qū)發(fā)生火災,致13人死亡,2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83.86萬元。2013年9月29日,陜西省安監(jiān)總局下發(fā)“10.10火災事故結案通知”,建議追究董某某、陳某某、徐某某、成某某、宋某某等人的刑事責任。

11、戶籍證明、常住人口信息證明:五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均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

12、抓獲情況說明、線索來源及抓獲經過證明:2013年11月5日,宋某某在公司經理等人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同月14日11時,辦案民警前往董某某家,但董某某未在家,在董某某的哥哥董江與其聯(lián)系后,董某某及時趕回歸案;同月16日辦案民警電話聯(lián)系陳某某后,同月24日陳某某到周至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投案;辦案民警電話聯(lián)系徐某某、成某某后,同月28日徐某某、成某某到周至縣公安局辦案單位投案。

13、重大火災事故結案通知、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簽字表等證明:2012年10月10日4時58分許,中鐵十八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周至縣境內引水工程秦嶺隧洞6號勘探試驗洞主洞延伸段項目工地生活區(qū)民工宿舍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183.86萬元。在秦嶺隧洞6號勘探試驗洞主洞延伸段項目項工程中,建設單位是引水辦,施工單位是隧道公司,設計單位是中鐵第一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監(jiān)理單位是大安監(jiān)理公司。隧道公司組建周至縣境內引水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徐某某,下設三個分部,事故標段由二分部負責承建,負責人成某某,大安監(jiān)理公司成立了項目監(jiān)理部,由總監(jiān)車忠強負總責,地質工程師宋某某監(jiān)管安全工作。

a.事故發(fā)生經過:2012年10月10日4時58分許,項目部修理工劉某修車后返回宿舍,穿過三層彩鋼板活動板房(民工宿舍,實際173人)一層走廊經過南門時,無意間發(fā)現(xiàn)板房東南側烘衣房往外冒著青煙,但無異味,未在意。5時30分左右住在活動板房的楊某食堂用餐獨自返回時,發(fā)現(xiàn)烘衣房內衣服著火且火勢很大,便迅速召集工友自救、逃生。5時40分左右,司機楊某開車下山時發(fā)現(xiàn)烘衣房完全燃著,隨后板房整體燃燒。

b.事故應急處置情況。事發(fā)后,政府、消防等相關部門、人員展開救援行動。

c.事故原因和性質。直接原因:不排除烘衣房碘鎢燈烤燃衣物引發(fā)此次事故。間接原因:①項目經理部安全監(jiān)督檢查不嚴格,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對民工宿舍耐火等級不符合規(guī)定、室外消防給水未設置、滅火器材配備不足、防火間距不夠等問題置若罔聞,加之從業(yè)人員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不到位,現(xiàn)場管理混亂,私接亂接電線烘烤衣物現(xiàn)象嚴重,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②隧道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是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③大安監(jiān)理公司安全監(jiān)管履職不到位等問題,是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④引水辦對施工單位搭建生活區(qū)民工宿舍板房平面圖未進行審核等問題,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原因。事故性質:“10.10”火災事故是由于項目經理部疏于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民工私接亂接電線、違規(guī)使用電器導致的一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14、勞務施工承包協(xié)議書證明:甲方是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項目經理部委托徐某某與乙方董某某協(xié)商約定,乙方承包甲方的秦嶺輸水隧洞6號勘探試驗洞正洞試驗段開挖、初期支護工程,開工日期是2012年2月5日,竣工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

15、安全檢查記錄表證明:2012年7月16日生活區(qū)檢查結果是營區(qū)食堂電纜存在安全隱患。

16、安全文明施工整頓通知書證明:2012年7月16日通知開挖班,食堂電纜不符合安全要求,要求拆除并購買合格設備進行更換。

17、安全文明整改報告書證明:食堂電纜已進行更換中。

18、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框圖證明:項目經理部負責施工安全管理的部門職責情況。

19、安全檢查記錄表證明:2012年9月16日在生活區(qū)發(fā)現(xiàn)電爐,對碘鎢燈進行了拆除,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教育。

20、罰款通知單證明:2012年9月24日安質部檢查出開挖班組仍擅自違規(guī)私拉亂接,繼續(xù)用碘鎢燈烘烤衣物,給予二分部開挖班罰款1000元。

21、補償協(xié)議書證明:中鐵十八局對在此次事故中的死傷人員進行經濟補償的情況。

22、通知文件證明:徐某某是工程項目的總負責人,主持項目全面工作,對施工安全負責;項目副經理成某某為二分部(工程隊)的施工工區(qū)總管,主要負責所管分部(工程隊)施工組織、現(xiàn)場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等工作。

23、收據證明:死傷者家屬收到中鐵十八局賠償款的情況。

24、執(zhí)照、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明: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隧道公司、大安監(jiān)理公司營業(yè)資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況。

25、情況說明證明: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隧道公司、引漢濟渭建設工程公司、中鐵第一設計集團公司、大安監(jiān)理公司之間之間屬合同關系。

26、通知證明: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任命徐某某為隧道公司副總經理兼引漢濟渭工程指揮部指揮長的情況。

27、門診病歷證明:李某某等人的就診情況。

28、情況說明(散頁材料)證明:1.周至縣看守所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出具的從輕處罰建議書,建議對被告人董某某從輕判處;2.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成某某、徐某某工作表現(xiàn)較好,建議對被告人成某某、徐某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9、容縣中醫(yī)院病情證明書、容縣留佳鎮(zhèn)小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請求書證明:董某某妻子的身體情況及家庭情況。

30.引漢濟渭項目經理部(2010)007號文件、(2010)011號文件、項目經理部會議紀要摘抄、中鐵十八局從業(yè)人員安全知識、培訓班相關資料證明,中鐵十八局設立了各項規(guī)章制度、進行了一定的安全培訓活動。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某(安質部部長)證明:今年4月25日,其被調到該項目部工作,任施工現(xiàn)場指揮部的安質部部長,還有張某某和張某某兩名員工。引漢濟渭項目部總工程師李樂負責分工管理我們安質部。安質部主要負責工程質量和整個項目部內的安全工作,監(jiān)督檢查和落實整改,但暫時還沒有專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月的16號左右,他們都和二分部的監(jiān)理和專職安全員李某甲一同對二分部的職工宿舍進行安全檢查,每次檢查都有記錄,不允許工人在宿舍里私自用火、亂拉電線。自己不知道失火宿舍南邊有一個烘衣房。每個月他們會聯(lián)合分部負責人李某甲(二分部)對洞內、洞外的安全質量、環(huán)保和工人生活區(qū)的安全進行檢查。今年9月16日其和張某某、李某甲、監(jiān)理宋某某和牟工對二分部職工生活區(qū)的宿舍衛(wèi)生、用電防火進行了檢查,沒有發(fā)現(xiàn)什么大的問題。我們安質部沒有組織過對分部的消防防火演練。

2、證人李某甲證明,今年四月份,自己來到項目部6號洞工作,任安全員。主要負責工地上的安全和生活區(qū)的安全,生活區(qū)的安全就是檢查宿舍、食堂的電路以及有沒有私拉亂接行為或違規(guī)使用大功率電器等。參加檢查的人員一般是項目部的領導、自己和電工。今年9月16日、24日,我們檢查了兩次,檢查人員有監(jiān)理、成某某、張某某、張某某,電工任某某某有時也參加,發(fā)現(xiàn)在生活區(qū)的個別宿舍內,有私自從墻上電源線拉接電線的現(xiàn)象,我們就都剪掉了,還沒收了一些取暖用具。項目部有一個烘衣房,位于宿舍樓的南側,沒有發(fā)現(xiàn)烘衣服用的爐子。自己的直接領導是成某某,成某某又由徐某某領導。每個月的16到18日,我們都會組織檢查,每次檢查都有記錄,不過不是原始記錄,是之后用電腦打印的,大型的檢查有人簽名,平時抽查沒人簽名。事故發(fā)生后的第二天,張某某(安質部成員)讓其補了一個消防制度。…宿舍樓旁邊的那個烘衣房我進去過兩、三次,看見里面有鋼筋、鉆桿之類的材料,8月16日和9月16日,我們檢查過烘衣房,里面沒有燈和電線,沒有發(fā)現(xiàn)那是烘衣房,也沒有看見有人在那里烘衣服。我們檢查二樓配電箱時,發(fā)現(xiàn)有一根黑色的小拇指粗的電線從那里引出,引到了砂輪機那里。

3、證人駱某某證明:9月份之前,自己是工程部部長,主要負責現(xiàn)場工程的技術指導,如看搭建的板房是否有質量問題。2011年4月份,我們項目部和海信簽訂合同,由海信搭建三層板房,大概8月份竣工。板房竣工后,設備部的姜金言部長和現(xiàn)場的管理人員都去看了板房,我們都擔心它的承重問題,海信也沒有給我們書面的驗證意見。

4、證人汪某某證明:自己是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的實驗室主任,主要負責工程檢驗。今天早上5時30分起床后,看見對面板房著火,火在板房三層一半的地方,從板的接縫處竄出來,主要是靠山那側著的火大,自己就趕緊給指揮長打電話。…我們宿舍的安全主要是安質部負責,每周都要進行檢查,并發(fā)提醒通知,要大家注意冬季防火。發(fā)生火災的宿舍是2011年6、7月份建成的,整個宿舍區(qū)是先拿隧道的棄渣墊渣,然后由南向北依次建成。…著火時,三層板房是先從東南角開始坍塌的。

5、證人王某甲證明:自己是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部計劃部的技術員,今天早上5時40分許,其聽見有人喊著火了,出門后發(fā)現(xiàn)施工隊的宿舍著火了。著火的宿舍是一棟三層鋼構房,自己看見時宿舍樓的右邊已經全部著火了,房子從南邊開始塌,過了一會兒,北邊也塌了,不到十分鐘,整個宿舍樓就塌完了。

6、證人劉某某證明:2012年10月10日凌晨3時許,我一個人將車開回到二分部生活區(qū),將車頭朝北停放在二分部宿舍樓南10多米處,當走到南門時,無意間朝二分部宿舍樓南墻東南角的烘衣房看了一眼,看見烘衣房內的燈亮著,借著燈光,看見烘衣房往外冒青煙,青煙霧蒙蒙的,門口也有青煙,當時沒有多想,就從南門經過樓過道回到了自己的房間,當時大約是4點50分左右。進宿舍床后躺了十多分鐘,就聽見外面有吵鬧聲,出去以后就發(fā)現(xiàn)二分部宿舍樓著火了。

7、證人任某某某證明:自己主要負責6號樓的高壓電,兼顧生活用電。起火的板房里,每個房間里都有一個小漏電保護器,32AW,每層是100AW的漏保,總的是250AW。每次檢查時,工人就把違規(guī)用電器拔掉了,或者藏起來,所以我們檢查時也沒有發(fā)現(xiàn)什么大的問題,有違規(guī)用電接線的問題我們會給安質部說。…烘衣房是二班班長董某某的,以前電是從食堂接的,今年元月份,他自己將電接到250安漏保上,我們將線剪掉了,他又接上。他這樣做是為了省電,他用的是6平方的橡膠電纜接的,磨鉆房跟烘干房走的是一條線,磨鉆房帶了一個三千瓦的砂輪機,烘衣房帶的什么自己不清楚了。去年11、12月份,自己去檢查電路時發(fā)現(xiàn)砂輪房里的空開下,被人接了一條黑色的電纜線,這條線出了砂輪房順地面被拉到烘干房里去了,自己就將通向烘干房的電線從砂輪房空開下面拉掉了,因為砂輪房及烘干房都是董某某的,所以自己想應該就是董某某拉的線,后來自己將這件事情匯報給了十八局安全質量負責人李帥。今年2月份,自己和李帥、監(jiān)理、成某某等三、四個人來到三層板房檢查時,又發(fā)現(xiàn)板房二樓與三樓中間的主電柜下面接了一條電纜線,李某乙讓其將電纜剪了。今年8月份,自己又和王某某、牟小龍、李某甲、成某某等人一塊對三層住宿樓的電路進行檢查,又發(fā)現(xiàn)烘干房的電纜被接到主電柜下邊,自己就從離主電柜下邊剪斷1.5米左右,留了長約20公分線頭在南邊墻上吊著,后來十八局的人怎么處理的我就不知道了。20多天前,我再次和王某某、牟某某、李某甲、成某某等人一起檢查三層住宿樓的電路問題,又再次在二、三樓主電柜下邊發(fā)現(xiàn)烘干房的電纜被接上了,于是我順著南墻直接將線剪斷了,我以前在烘衣房里發(fā)現(xiàn)過一個碘鎢燈,有1000瓦,至于后來有幾個碘鎢燈,我就不知道了。…這幾次接線應該都是董某某接的,因為只有他用烘干房,接線從三層樓里接,也省電費,他為了偷用電、少花錢接的電。

8、證人楊某某證明:10月10日凌晨幾點記不清了,有人喊著火了,我出來不到兩分鐘,整個宿舍樓就坍塌了。我看見火是從南邊燒向北邊的。…我不太清楚烤衣房的情況,前一段時間線被剪斷了,不讓烤衣服,后來不知道還有沒有人烤。…這個工程原來是我姐夫承包,后轉給了董某某,董某某讓我跟他一起干,具體多少我們也沒有談,主要是董某某負責。…烘衣房一直用著,中間指揮部檢查時斷了電,沒有幾天又有人接上了,反正一直使用著,具體是誰接的,我不知道。…火災發(fā)生后,我一直用的楊福民的電話,董某某給我打來電話讓我把電話給陳某某,然后給陳某某交代了一些事情,叮囑他該說的說,不該說的不要說。

9、證人劉某乙證明:我在開挖班干開輕卡拉炸藥、考勤和記賬的工作,我在宿舍樓東側中間和樓梯口對面的房間(105室)居住,房子放一張大床,董某某偶爾過來住。10月9日晚上凌晨一點我睡的覺,后來不知道幾點,外面有人喊著火了,我就把桌上的東西用床單一裹跑出了房間,我看見宿舍樓南邊的煙很大,風把煙吹開時能看見火光。

10、證人金某某證明:我們的工作一般都會把衣服弄濕,一般來說,烘衣房是必須要有的,我以前干過的工地都有,熱天時衣服容易干,天冷了一般都需要烘衣房,一般都是上班出來把換下的衣服放進去,第二天上班時從烘衣房取衣服上班,不一定洗。

11、證人楊某乙證明:10月10日凌晨5時,吃完飯,我先從西邊繞到了西南角,走到南門口時,通過烘衣房的缺口我看見烘衣房里面的衣服已經著火了,篷布當時還沒有燒著,我那會兒沒注意到南墻有沒有著火,當時房子里面煙有點大,房子里的燈還亮著,我就把南墻靠近門床上的那個人搖了一下,告訴他著火了,然后其他宿舍的其他兩個人也都起來了,這時就發(fā)現(xiàn)房間南墻距離地面1.6米的中部,從彩鋼板的縫隙已經竄進來火來,有人就喊快用水滅火,我就趕緊跑出房間,跑到我們對門的庫管那里,看他有沒有水盆,我叫了兩聲沒人回答,我就用腳踹開庫管的房門說著火了,他就立即從床上爬起來說快關閘刀,我說我不知道閘刀在哪,他就立即跑過來關了閘刀,火已經順著南墻蔓延到門口了,不到二十分鐘,活動板房的南端就開始倒塌,沒多久,宿舍樓就由南向北依次倒塌了。

我從來沒進過烘衣房,但我見過很多人在那里烘衣服,我從外面能看到烘衣房里面擺了三、四個碘鎢燈,上面架著一個鐵架子用來搭衣服。我認為是烘衣房的衣服著火引起整個宿舍樓著火,因為我發(fā)現(xiàn)烘衣房內的衣服著火時,宿舍樓的南墻并沒有火,但當我到宿舍內叫我的工友時就發(fā)現(xiàn)靠烘衣房的墻面有火苗噴出,火苗從距離地面1.6米的板墻縫隙中噴出來,我就出門叫的庫管,所以我認為宿舍的火災是烘衣房引起的。

12、布某某證言證明:10月10日凌晨五點多,吃完飯后,我在飯?zhí)媚蟼扰c宿舍樓中間嗅到煙味,就順著宿舍樓西邊往南走,走到西南角,我看見宿舍樓南墻二樓上邊有火往上冒,也就是整個挨烘衣房的墻都著火了,我就趕緊從南門往房間跑,跑進房間后,房間里有煙,南墻東側第一個二層架子床上方的墻上有火,我們房間從門上進來一根黑色的電纜線,在東南角的架子床的上方有一個大約直徑3-5公分的洞,線從洞里出去,好像是拉到磨鉆房的。烘衣房里面謳歌搭衣服的鐵架子,架子下面有兩個燈,那兩個燈很亮,放在地上,在架子下面是用來烤衣服的?,F(xiàn)在工地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是烘衣房著火引起火災的。…你們第一次詢問我時,我沒有說實話,因為董某某的老婆給我們說要是有人問著火的事情,就說我們在睡覺,說的多了,對我們沒有什么好處之類的話,所以我們就隱瞞了實情。

13、證人曲某某證明:10月10日早上5時許,吃完飯后,我和且沙俄日從宿舍樓的北口進來一起往宿舍走,等我們走到樓中間樓梯口的時候看見房間門口處有煙,進宿舍后,我看見南墻中間架子床上鋪靠西邊的地方著火了,它下鋪靠西邊墻上的縫隙中也有火燒出來了,上面的火和下面的火基本在一個縫隙,在中間架子床的上面還有一個直徑為四、五厘米的洞,有個拇指粗的黑線從那里拉出去了,那個洞也有煙往里面冒,這個洞是給烘衣房供電用的,這根線是從我們房門的上面接進來,再從南墻東部距離房頂二、三十厘米的地方出去,還有一根線也是從我們房門的上面引進來,從我們房間的東墻偏北的地方引進去。這些線在我們房間沒有固定,也沒有保護套,是直接拉的。我從宿舍的南出口出來,出來后看見烘衣房里面有火,緊靠著烘衣房的南墻處也有火,我和且某某跑到南邊修車的地方再回頭看時,整個樓的南墻外基本都有火了。我感覺火是從烘衣房著的,因為我從南門口往外跑時,眼睛的余光可以看到左側烘衣房內有火,只是煙太大,著火的具體位置我說不清楚。…出事之后,我們的老板就告訴我們說,工作人員問話的時候,不管問什么,我們都要說不知道。烘衣房的燈,白天、晚上都亮著。

14、證人董某甲證明:董某某是我弟弟,公安機關來找我弟弟,我電話通知董某某讓他回來正確面對,他也同意,并收拾行李從外面趕回來,愿意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理。我希望你們能夠從輕處理。

15、證人白某某證明:我陪同我公司的監(jiān)理宋某某來投案自首。

16、證人陳某乙證言證明:我是陳某某的哥哥。陳某某的媳婦死了,家中只有一個兒子,他現(xiàn)在在外面打工,我不知道跟他怎么聯(lián)系。

17現(xiàn)場證人證言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公安機關還調取了69名證人的證言,分別是且某某、也某某、甲某某、朱某甲、但某某、莫某某、朱某乙、代某某、梁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劉某某、雷某某、鄧某某、董某某、張某某、楊某甲、王某丙、卓某某、李某丙、盧某某、強某某、強某甲、楊某丁、何某某、文某某、吳某某、胡某某、張某某、王某丁、肖某某、聶某某、楊某某、劉某甲、王某戊、高某某、汪某甲、劉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黃某某、李某丙、陳某甲、高某某、朱某甲、孫某某、徐某某、劉某甲、羅某某、蔣某某、王某己、劉某乙、鄭某某、邱某某、劉某丙、張某甲、汪某乙、王某庚、趙某甲、臧某某、馬某甲、陳某某、何某某、楊某丙、宋某某、何某某、劉某丁、任某某和常某某。以上證人所陳述的內容基本一致,證明了發(fā)現(xiàn)火災后自己的逃跑情況、現(xiàn)場起火的情況和事后的救援情況。

三、被害人黃某某、高某某、王某辛、余某某、李某丁等人的陳述,證明他們在在火災中受傷,現(xiàn)在完全好了,中鐵十八局已已經賠償到位,不做傷殘鑒定。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證明:案發(fā)當晚,我聽到外面喊著火了,跑出去以后,看見火已經將樓燒了一半,有些人從樓上跳了下來。…烤衣房是去年的工隊搭建的,是用鋼管蓋的,四周和房頂用石棉瓦圍起來,然后又用帆布包著。我們的工人進洞后衣服都會濕,有的拿出來曬,有的洗了就拿到烤衣房烘干??疽路恳郧坝玫氖欠涓C煤爐,煙太大扔掉了,現(xiàn)在用的是電暖器。…事故發(fā)生前,烤衣房一直還在用著,我也知道這件事情,如果我要正常生產,那個烤衣房是必須使用的,所以我可以肯定那個烤衣房一直在用著。去年五月份,我們用烤衣房烘衣服的事情被項目部工作人員檢查時發(fā)現(xiàn)了,他們不讓我在那里烘衣服,我就去找了徐某某、成某某和安全員,我說民工進洞衣服肯定會弄濕,只能用電暖烘干,如果不讓我烘衣服,讓他們想別的辦法,他們也沒說用其他辦法,我說那我們就先用烤衣房烘衣服,他們也沒說什么,后來他們也沒讓我拆烤衣房,也沒有組織人拆烤衣房,所以我認為他們是默許我們用烤衣房來烘衣服的。…誰將電從庫房接到烤衣房的我不知道,但將電接到烤衣房這件事我知道,為了讓工人烘衣服,我沒讓他們把烤衣房的電斷掉?;馂陌l(fā)生前烤衣房一直有電,但我沒有阻止他們用電暖器烘衣服。電線被剪斷后,沒有人向我請示要把電再接上,可能是工人要用電,找陳某某,他就把電源接上了。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明:自己在中鐵十八局6號洞擔任庫管員,同時通知到點該上班的工人上班,并向他們分發(fā)需要的工具。案發(fā)后,董某某給楊光波打了電話(楊光波用的楊護民的電話)讓我接,他告訴我不要向公安機關說用過烤衣房,不要說接電的情況。其實一個月前,烤衣房的電被人剪斷了,后來又有人接上了。給烤衣房接線,最初是董某某讓我走的線,我第一次將電線接好后,大約一個多月前,有一個高個子的電工將烘衣房的電線剪斷了。半個月前,董某某讓我將烘衣房的電線再接通,我就將從電閘處剪斷的電線再接上,沒有從別處另接。烘衣房是用鐵架架的房子,上面用石棉瓦蓋著,周圍是用風筒布和石棉瓦圍著。我將線從縫隙中接進烘衣房,然后將線接在里面的電閘上就完事了。自我第二次給烘衣房接好電后,烘衣房應該就一直使用著,因為后來再沒有人剪斷電線??疽路坑秒娙∨疽路?,里面有千瓦棒之類的電器烘衣服,那場火災將烤衣房也燒毀了。著火時,有人讓我關閘,我把烤衣房的電閘關了,大家都認為是烤衣房先著火的,但我沒有看見。我是主動投案自首的。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證明:自己是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6號實驗勘探洞的副經理,主要負責6號洞洞內施工安全、質量和成本核算,徐某某負責全盤工作、協(xié)調事務。6號洞工人的吃飯、住宿由管理員鄭磊負責,鄭磊歸其領導。其主要負責6號洞的施工,李某甲負責安全。10月10日早晨5點40分,汪某某把我叫起來說起火了,我就趕緊起來跑出去看,安排逃出的傷員去看病,又叫王傳聚安排灑水車。我們每個月都會組織安全檢查,有安質部、監(jiān)理、我們的安全員和施工隊長一起參加,主要檢查工人用電,有沒有私拉亂接,消防器材有沒有過期,房間內有沒有取暖設備等等。檢查過程中,我們發(fā)現(xiàn)有個別亂接電線的行為,當時就讓電工剪了,還沒收了一些取暖設備。我們設有安全培訓、安全定期檢查、日常安全員檢查等制度。…上個月24號我們檢查的時候,發(fā)現(xiàn)烘衣房亂接電,我們就讓電工將線剪斷了,我印象中,烘衣房以前也有私接電線的行為,我們也是讓電工任某某某剪斷了。他們又自己把線接上了。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證明:我是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5號、6號、7號三個洞的項目經理,工程從2009施工到現(xiàn)在,每個洞各有一個分部經理,發(fā)生火災的工地是6號洞施工工地的板房,分部經理是成某某。著火工地板房是彩鋼板結構,墻兩側是鐵皮,中間加白色泡沫,吊頂為PVC板,地面為2公分厚的膠合板,上面鋪了三、四公分水泥。我對5、6、7號洞的工程全面負責,是工程指揮部的指揮長。今年4月份,6號洞開始由成某某負責,他主要負責6號洞的施工生產、安全、工人的吃飯和住宿等問題。起火的板房平常主要是工人住宿,宿舍內有工人的床鋪、生活用品和被褥等物品,線是明鋁線,一個節(jié)能燈,一個開關和一個插板。我平常主要負責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生產和整個施工的協(xié)調,一般不去檢查工人宿舍。二分部(即6號洞)主要是由成某某管理,營區(qū)、生產和安全他都管,還包括工資表的制作和上報等。關于生產安全和職工生活安全的制度我們都有,包括用電、消防、取暖等各個方面,這些制度有些是文件形式,有些貼在墻上,這些制度主要由安質部負責。安全體系從指揮部到各個分部,都是一整套下來,都有各自的負責部門和負責人。我們指揮部的負責部門是安質部,下面各個分部的負責人是安全員,整個安全的總負責人是我。我們的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在每個月中旬,一般都是由安質部去分部檢查,分部由負責人和安全員配合檢查;不定期檢查主要是上面來的通知和根據實際情況檢查。我們主要檢查洞內的施工現(xiàn)場和洞外的一些用電情況,如線路是否老化等問題。最近的一次檢查是在失火前兩天,當時我在西安開會,安質部安排的檢查。…搭建這個板房,我們沒有給上級部門、派出所和政府報批,是班子成員和施工會在開會時上來定下來的。板房東南角由一個烘干房,以前用來烘干衣服,后來我們檢查時覺得不安全,兩個月前我聽安質部的人說他們把線給剪斷了我們搭建活動板房時對搭建板房的要求規(guī)范并不清楚,板房的所有設計和施工都是由廠家進行的。

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證明:2011年9月,我由陜西大安監(jiān)理公司聘請擔任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周至境內6號洞工地的地質監(jiān)理兼施工工地現(xiàn)場安全生產監(jiān)理,總監(jiān)是車忠強,他負責全盤工作,我負責現(xiàn)場工作。我主要負責施工工地安全生產方面的監(jiān)理,民工生活區(qū)、臨時建筑搭建等方面主要由施工單位負責,我協(xié)助他們管理和監(jiān)督。…2012年9月底,我和施工單位負責人成某某、開挖班班長、汽車班班長、抽水班班長、電工班班長等人一起檢查民工宿舍,發(fā)現(xiàn)民工宿舍私自接電、使用電熱毯和電爐子,宿舍旁邊石棉瓦搭建的小房子有民工私自接電用碘鎢燈烤衣服,我們現(xiàn)場提出整改和開會,立即制止民工的這種行為,當時的檢查、整改都有記錄。10月2日左右,我和成某某等人再次檢查時,沒有發(fā)現(xiàn)私自用電問題,民工宿舍旁邊小房子接的電線拆除了,碘鎢燈也取掉了,誰知道10月10日就發(fā)生了火災這樣的事情。我們對施工現(xiàn)場天天都檢查,對生活區(qū)也經常檢查,每周一次大檢查,每月一次總檢查并總結,每次檢查、總結都有記錄、整改措施。但是那些天太冷,工人們還是不聽勸告。我發(fā)現(xiàn)工人違規(guī)用電后,多次向成某某反映,成某某也很重視,派專人督促整改,也確實整改了,誰知工人們最后還是偷著用碘鎢燈在小房子烤衣服,導致發(fā)生了火災。施工單位沒有對工人生活區(qū)、施工現(xiàn)場組織過消防演練,但對工人進行過教育、批評和指正,沒有進行過專門的培訓。

五、鑒定意見

1、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2012)8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2012)657號生物物證/遺傳關系鑒定書證明:經DNA鑒定確定了13明死者的身份情況及死因情況的事實。

2、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柳平定顱腦及胸部、腹部等多部位損傷綜合評定為六級傷殘。

3、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吳浪左手及全身多處損傷綜合評定為四級傷殘。

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楊福民全身大面積燒傷后瘢痕形成,構成五級傷殘。

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王英春因高墜損傷致截癱,符合二級傷殘。

六、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明:事故現(xiàn)場位于周至縣王家河鎮(zhèn)黃草坡村,地處秦嶺腹地,在周至縣城南的山區(qū),108國道1411公里岔道向東南6公里處(王家河水電站東南6公里)。起火建筑為6號勘探實驗洞項目部彩鋼板活動板房(民工宿舍)和東北東南方向毗鄰的兩個簡易工棚,分別是磨鉆頭房和烘衣房。過火區(qū)域為三層活動板房和在其東南角緊貼南墻用鋼管、石棉瓦、通風簡布搭建面積約6平方米的烘衣房,以及在其東北側貼建的同樣用鋼管、石棉瓦、通風簡布搭建的面積約16平方米的磨鉆頭房。過火區(qū)域北鄰單層彩鋼板活動板房食堂,南側是一停車場,停放有卡車,裝卸車等車輛,西側是一條約10米寬的砂石路,東側是一條深約16米,寬約30米的河道?,F(xiàn)場燒毀活動板房南北長38.5米,東西寬12.6米。

2、案件照片證明:火災現(xiàn)場概況4張、東側河道情況1張、東北角殘留的磨鉆頭房1張、東南測被燒物品殘劾2張、點燃與起火建筑同型號同規(guī)格聚苯乙烯泡沫1張、調查人員勘查東南角火災現(xiàn)場1張、水洗后的火災現(xiàn)場東南角房間地面情況1張、火災現(xiàn)場東南角被燒電器殘劾2張、東南角燒水壺被燒殘劾1張、熱得快被燒殘劾1張、電線殘劾1張、鋁線殘劾1張、現(xiàn)場提取沙土1張、在黃草坡護林檢查站查看監(jiān)控視頻1張、火災第一發(fā)現(xiàn)人當晚停車位置2張、烘衣房被推到河道斜坡上的殘劾1張、在周圍工地發(fā)現(xiàn)的烘衣房內部情況1張、勘查人員勘查烘衣房殘劾1張、烘衣房風筒布上石棉瓦被燒情況2張、烘衣房殘劾處被燒衣物1張、被燒衣物內發(fā)現(xiàn)的雷管1張、烘衣房殘留的風筒布平面復原情況1張、烘衣房頂部風筒布輕重相間的煙熏痕跡1張、和烘衣房風筒布同型號的風筒布1張、東南角發(fā)現(xiàn)的烘衣房內衣物掛鉤殘骸1張、碘鎢燈殘骸4張。

3、現(xiàn)場示意圖證明:中鐵十八局引漢濟渭工程六號洞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事故總平面圖、工棚安全生產事故平面圖、板房三層平面圖、工棚立體模擬圖、工棚立體透視圖、烘衣房私接線路圖等布局情況。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和本案相關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強令工人私拉電線,違章作業(yè),在安全檢查人員將烤衣房的電線剪斷之后,讓被告人陳某某重新將線接好,對火災的發(fā)生埋下了重大隱患,最終導致火災的發(fā)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其同被告人陳某某對事故結果的發(fā)生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成某某作為中鐵十八局集團公司引漢濟渭項目經理部副經理負責項目部下設的二分部(工程部)的施工工作,其對二分部的工程質量、人員安全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其在發(fā)現(xiàn)工人私拉電線、利用碘鎢燈烘烤衣物的情況下,明知工人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結果,但其對此排查不徹底,對事故結果的引發(fā)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該項目部經理,負責工程的全盤工作,對工程的安全、質量等負有全面管理職責,但其對工程中的安全隱患未進行徹底、有效的排查,對工人進行的安全培訓、逃生演練未收到實效,配套的消防、設備未按規(guī)定進行設置,具有一定的過失,未履行好全面管理職責;被告人宋某某作為監(jiān)理,雖然不是直接從事生產、作業(yè)的人員,但是作為對生產、作業(yè)直接進行監(jiān)督的人員,與生產、作業(yè)活動具有直接關系,其在檢查中明知烤衣房存在安全隱患,但未有效履行監(jiān)理義務,對事故結果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責任。五被告人的過失行為在客觀上共同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結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五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次事故造成了國家、集體特別重大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但事故的發(fā)生多因一果,結合五被告人在案中的主觀罪過、原因力大小及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本院認為,公訴機關對五被告人的排序是正確的,故對被告人董某某的辯護人認為徐某某、成某某、宋某某應對本次火災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應負主要刑事責任及被告人成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應將被告人成某某排在第四位進行量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董某某、陳某某、成某某、徐某某對事故結果的發(fā)生具有直接責任和直接管理責任,鑒于其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董某某在羈押期間能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表現(xiàn)較好,對以上三被告人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某對事故結果的發(fā)生負有監(jiān)督、管理責任,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減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成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同時可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陳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

三、被告人成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五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宋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楊春輝

審 判 員  張海朝

代理審判員  杜旭松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趙凌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