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清單
序號 | 排查內容 | 排查依據 | 檢查情況 | 存在問題及建議 |
(一)電氣安全管理 | ||||
1 | 企業(yè)應編制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等管理制 度并實施。 | 《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 (安監(jiān)總管三〔2013〕88 號)第十六條 | ||
2 | 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專人負責 管理,限期拆除。 | 《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yè)安全規(guī)范》(GB 30871-2014) | ||
(二)供配電系統(tǒng)設置及電氣設備設施 | ||||
1 | 企業(yè)的供電電源應滿足不同負荷等級的供電要求: 1.一級負荷應由雙重電源供電,當一電源發(fā)生故障時,另一電源不應同時受到損壞; 2.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供電,尚應增設應急電源,并嚴禁將其他負荷接入應急供電系統(tǒng);設備的供電電源的切換時間,應滿足設備允許中斷供電的要求; 3.二級負荷的供電系統(tǒng),宜由兩回線路供電。在負荷較小或地區(qū)供電條件困難時,二級負荷可由一回 6kV及以上專用的架空線路供電。 | 《供配電系統(tǒng)設計規(guī)范》(GB 50052-2009 第 3.0.1 條 | ||
2 | 爆炸危險區(qū)域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 GB 50058 要求。 | 《爆炸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GB 50058-2014)第 5.2.3 條 | ||
3 | 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1.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取防漏電保護接地; 2.接地線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線規(guī)范、接觸可靠; 3.明設的應沿管道或設備外殼敷設,暗設的在接線處外部應有接地標志; 4.接地線接線間不得涂漆或加絕緣墊。 |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 50169-2016)第 3.0.4、4.2.9 條 | ||
4 | 電纜必須有阻燃措施;電纜橋架符合相關設計規(guī)范 |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guī)范》(GB50217-2018)第 6.2.7 條 | ||
(三)防雷、防靜電設施 | ||||
1 | 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當容器頂板厚度等于或大于 4mm 時,可不設避雷針、線保護,但必 須設防雷接地。 |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2.2 條 | ||
2 |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必須設防雷接地,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甲 B、乙類可燃液體地上固定頂罐,當頂板厚度小于 4mm 時應設避雷針、線,其保護范圍應包括整個儲罐; 2.丙類液體儲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必須設防感應雷接地; 3.浮頂罐(含內浮頂罐)可不設避雷針、線,但應將浮頂與罐體用兩根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軟銅線作電氣連接; 4.壓力儲罐不設避雷針、線,但應作接地。 |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2.3 條 | ||
3 | 在生產加工、儲運過程中,設備、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產生和積聚靜電而造成靜電危害時,應采取靜 電接地措施。 | ,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SH/T 3097-2017)第 4.1.1 條 | ||
4 |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可燃固體的管道在下列部位應設靜電接地設施: 1.進出裝置區(qū)或設施處; 2.爆炸危險場所的邊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過濾器、緩沖器等。 | 《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標準(2018 年版) (GB 50160-2008)第 9.3.3 條 | ||
5 | 1.長距離管道應在始端、末端、分支處以及每隔 100m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凈距小于 100mm 時,應每隔 20m 加跨接線。當管道交叉且凈距小于 100mm 時,應加跨接線。 | 《 石 油 化 工 靜 電 接 地 設 計 規(guī) 范 》(SHT3097-2017)第 5.3.2、5.3.3 條 | ||
6 | 重點防火、防爆作業(yè)區(qū)的入口處,應設計人體導除靜電裝置。 | 《化工企業(yè)安全衛(wèi)生設計規(guī)范》( HG20571-2014 )第 4.2.10 條 | ||
7 | 儲罐罐頂平臺上取樣口(量油口)兩側 1.5 米之外,應各設一組消除人體靜電設施,設施應與罐體做電氣連接并接地,取樣繩索、檢尺等工具應與設施連接。 |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 SHT3097-2017)第 5.2.2 條 | ||
8 | 在爆炸危險區(qū)域內設計有靜電接地要求的管道,當每對法蘭或其他接頭間電阻值超過 0.03Ω 時,應設導線跨接 | 《 工 業(yè) 金 屬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規(guī) 范 》(GB50235-2010)第 7.13.1 條 | ||
(四)現(xiàn)場安全 | ||||
1 | 電纜必須有阻燃措施。電纜溝必須有防竄油汽、防腐蝕、防水措施;電纜隧道必須有防火、防沉陷措施。 | |||
2 | 臨時電源、手持式電動工具、施工電源、插座回路均 應采用 TN-S 供電方式,并采用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 | |||
3 | 臨時用電線路,應采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橡皮線,室內沿墻敷設,其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室外跨路時,其高度不得低于 4.5 米,不得沿暖氣、水管及其他氣體管道敷設,沿地面敷設時,必須加可靠的保護裝置和醒目的警示標志。 | |||
4 | 沿墻面或地面敷設電纜線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電纜線路敷設路徑應有醒目的警告標識; 2.沿地面明敷的電纜線路應沿建筑物墻體根部敷設,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機械損傷的區(qū)域,應采取防機械 損傷的措施,周圍環(huán)境應保持干燥; 3.在電纜敷設路徑附近,當有產生明火的作業(yè)時,應 采取防止火花損傷電纜的措施。 | 《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供用電安全規(guī)范》(GB50194-2014)第 7.4.2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