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某單位對某省交通運輸廳信息公開答復的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申 請 人:某單位
被申請人:某省交通運輸廳
2017年3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要求被申請人公開“某省沿海公路某段高速公路(Q2合同段)交工證書”。2017年5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做出了《某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意見的函》(以下簡稱《答復意見》),稱申請人的申請無法說明其要求公開的信息與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不屬于公開范圍。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向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意見》,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公開相關信息。
申請人稱:首先,申請人于2017年3月20日通過順豐速運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書面形式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某省沿海公路某段高速公路(Q2合同段)交工證書”。但直到2017年5月24日,被申請人才將《答復意見》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其次,被申請人在《答復意見》中以信息申請內容無法說明所申請信息與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為由,拒絕對申請的信息進行搜集或提供,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不符。
被申請人答復稱:首先,被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受理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寄送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按照《某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進行登記和審查,決定對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予以受理,該受理程序符合規(guī)定。
其次,申請人未說明與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之間有何關聯的事實清楚。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有一欄為“所需信息用途”,但是申請人填寫的內容“查詢沿海公路某段高速公路(Q2合同段)具體交工驗收時間”。申請人所填信息系說明所申請公開信息中的部分內容,不屬于對信息用途的描述。因此,申請人所申請公開信息與生產、生活或者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
第三,被申請人《答復意見》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申請人申請的信息需要搜集整理,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二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項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搜集和提供相關信息,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第四,《答復意見》送達程序瑕疵已經補正。被申請人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申請人寄送的申請表后,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答復意見》。但因工作人員與快遞承攬公司交接失誤,未及時將此函寄出。發(fā)現此情況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寄送了答復函件,申請人于2017年5月24日收到,送達程序瑕疵已經補正。
【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申請“某省沿海公路某段高速公路(Q2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的理由為“查詢某省沿海公路某段高速公路(Q2合同段)交工驗收時間”。被申請人以該理由不屬于對信息用途的描述且無法說明所申請的信息與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關為由,對申請人申請的信息不予提供,不符合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
被申請人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申請人的的信息公開申請,依法應于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作出信息公開答復。被申請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申請人寄出《答復意見》,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關于信息公開答復時限15個工作日的規(guī)定。
經審理,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被申請人所作出的《答復意見》,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重新作出信息公開答復。
【指導要點】
一、行政機關應充分尊重申請人的知情權。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在本案中,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的理由為“查詢河北省沿海公路某段高速公路(Q2合同段)交工驗收時間”,并無充分理由認為申請人的該項申請與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被申請人據此不予公開相關信息,沒有充分利的法律和事實依據。
在政府信息公開實踐中,行政機關應該充分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鑒于“三需要”內容相對寬泛,行政機關盡量不要以此為理由,對申請人的相關信息不予公開。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對“三需要”相應條款予以了刪除,賦予申請人更多的選擇權和更充分的知情權,行政機關據此更應該提高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依法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等正當權利。
二、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行為程序應規(guī)范合法。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政府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痹诒景钢?,被申請人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于2017年5月22日向申請人寄出《答復意見》,已超過了法定的信息公開時限,導致程序違法。
需要指出的是,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已經將一般信息公開答復15個工作日期限延長到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相關規(guī)定,按期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否則就容易在嚴格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確認違法或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