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廳
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市監(jiān)處〔2022〕2 號
基本情況:寧夏長燃天然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營業(yè)務包括經營燃氣管網及相關措施、以管道形式輸送民用、車用燃氣、供應和加氣站運營、燃氣設備、用具的經營。根據舉報,2021 年 8 月起,本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開展了調查。期間,本機關進行了現場檢查、調查詢問,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對相關產品供貨商以及天然氣用戶廣泛開展調查取證;對本案證據材料進行深入核查;召開案件討論會對案件反復進行分析論證;多次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2022 年 4 月 19 日,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一)相關市場界定。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規(guī)定,界定相關市場范圍主要考慮商品和地域的可替代程度。本案中,相關市場界定為吳忠市紅寺堡區(qū)管道燃氣供應服務市場。1.相關商品市場。寧夏地區(qū)燃氣供應服務主要分為管道燃氣供應和瓶裝燃氣供應,管道燃氣主要是天然氣,瓶裝燃氣主要是液化石油氣。從需求替代看,管道燃氣供應是居民的主要用氣來源,相比瓶裝燃氣而言,管道燃氣具有價格低、覆蓋廣、使用方便等特點。管道燃氣用戶相對瓶裝燃氣用戶具有可預先充值、管道自動送氣、購氣數量不限、不需要居家存儲等優(yōu)勢,在熱水器、壁掛爐、取暖等消費方面便利性更強,瓶裝燃氣難以替代管道燃氣。從供給替代看,由于管道燃氣政策、規(guī)劃和管網布局等原因,其他供氣服務企業(yè)很難轉為提供管道燃氣供應服務。因此,本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管道燃氣供應服務市場。2.相關地域市場。管道燃氣供應具有地域性特征,當地居民無法選擇其他地區(qū)的管道燃氣供應服務。管道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具有審批門檻高、工程投資大、成本回收周期長的特點管道燃氣上游資源和居民管道燃氣用戶增量有限,重復建設燃氣管網不具有經濟合理性。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燃氣管理條例》規(guī)定,城市公共用燃氣施行特許經營制度。紅寺堡區(qū)政府于 2012年 4 月與當事人簽訂《城市燃氣特許經營協(xié)議》,特許經營權地域范圍為吳忠市紅寺堡區(qū)行政管轄區(qū)域內,有效期限為 30 年。因此,其他同類經營者難以進入本地開展經營,本案相關地域市場界定為吳忠市紅寺堡區(qū)。(二)當事人在吳忠市紅寺堡區(qū)管道燃氣供應市場具有支配地位。本案中,紅寺堡區(qū)政府與當事人簽訂的《城市燃氣特許經營協(xié)議》明確規(guī)定:寧夏長燃天然氣有限公司自 2012 年 4 月起30 年內,是紅寺堡區(qū)唯一的城市管道燃氣服務提供者。在有效期和規(guī)定范圍內,特許經營權受讓方獨自占有該項的經營權利,特許經營方不再將其以任何方式授予其他企業(yè)、組織、個人。吳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向當事人核發(fā)了《燃氣經營許可證》。因此,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當事人是吳忠市紅寺堡區(qū)唯一提供管道燃氣供應服務的經營者,具有 100%的市場份額。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吳忠市紅寺堡區(qū)管道燃氣供應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三)當事人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搭售行為 。經查,當事人濫用在吳忠市紅寺堡區(qū)管道燃氣供應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對當地居民用戶實施了無正當理由搭售行為。報警器和波紋管均屬于不需要特定條件,可由居民在市場上自由購買的商品。當事人將購買報警器和波紋管設置為燃氣開通流程中的必需環(huán)節(jié),強制居民用戶購買其銷售的報警器和波紋管。居民申請開通燃氣時,必須先購買報警器和波紋管,簽訂《居民燃氣入戶及用氣合同(個人)》并一次性繳納全部費用后,才能啟動安裝流程,否則當事人就會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開通燃氣。報警器和波紋管與當事人提供燃氣供應服務的安全性之間并無關聯。當事人對實施上述行為未提出正當理由。經查,當事人自 2016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間對 2777 家天然氣用戶搭售安裝報警器和波紋管。(四)當事人實施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餐飲等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但未要求使用燃氣的居民安裝報警裝置。報警器和波紋管并非當事人提供燃氣供應服務的必備條件,用戶在使用燃氣時可以根據自身需求,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向誰購買。當事人在居民用戶申請開戶用氣時,將購買報警器、波紋管與簽訂供氣合同、繳費、發(fā)放安裝派工單捆綁在一起,作為通氣點火的前提條件,迫使居民用戶只能被動接受其提出的搭售要求,限制了居民自主安裝的選擇權。同時,報警器和波紋管銷售市場本應是開放競爭的市場,只要符合國家、行業(yè)、地方標準規(guī)范的產品都可以進入市場公平競爭。當事人向居民用戶搭售報警器和波紋管,實質上是借助在當地民用管道燃氣供應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將影響力延伸到報警器和波紋管銷售市場,排除、限制了同類產品經營者的公平競爭。(五)當事人實施涉嫌壟斷行為的違法所得認定。2016 年 1月至 2021 年 9 月期間當事人共銷售報警器 2777 套,銷售所得694,250.00 元 , 購 進 波 紋 管 波 紋 管 3657 根 , 銷 售 所得 386,531.60 元。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規(guī)定,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所獲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當事人直接用于經營活動的適當的合理支出,為違法所得。本案中的違法所得按報警器和波紋管的銷售所得扣除合理成本進行計算,共計 752,749.50元。經查,當事人利用在吳忠市紅寺堡區(qū)管道燃氣供應市場的支配地位,自 2016 年 1 月開始,在紅寺堡新建小區(qū)居民用戶申請用氣時,無正當理由搭售報警器、波紋管等商品,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五)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之規(guī)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無正當理由搭售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和《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xù)時間等因素,同時考慮當事人在調查開始后,能夠深入自查,停止違法行為,并積極整改等因素。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三)對當事人處 2020 年度銷售額 17,891,102.50 元 2%的罰款,計 357,822.05 元,兩項合計 1,110,571.55 元。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到中國農業(yè)銀行銀川市解放西街支行(收款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財政廳收費收入集中戶,帳號:29105001040002455,收費名稱:罰沒收入) 繳納罰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或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銀川市鐵路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市場監(jiān)管廳
(印 章)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