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交通肇事、盧某某、古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關鍵詞】
交通肇事罪 重大責任事故罪 營運車輛 監(jiān)督過失
【基本案情】
2016年、2017年期間,被告人盧某某、古某某合伙出資購買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和一輛重型自卸半掛車,將上述車輛用于貨物運輸營利,兩人共擔風險、平分日常開支和利潤。2019年1月,被告人盧某某、古某某共同雇請了司機胡某某,司機胡某某聽從上述兩名被告人的安排,負責駕駛上述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自卸半掛車運輸貨物。
2019年1月26日00時37分許,被告人胡某某駕駛制動性能不合格的上述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自卸半掛車裝載59420kg貨物(核定載質量:32000kg),在廣園快速路行駛途中,碰撞了同車道在前因交通擁堵緩慢行駛的1輛集裝箱貨車尾部,后推行車輛依次碰撞同車道在前的3輛機動車,造成5名被害人當場死亡、1名被害人輕傷二級、多輛車輛損壞。
經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增城大隊認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盧某某、古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經營者、實際控制人,在半掛車上私自加裝尾箱,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結構,并長期超載運營,在營運車輛運輸管理工作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此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有安全管理監(jiān)督過失責任。
【處理結果】
2019年10月18日,廣州市增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胡某某等3人依法提起公訴。2020年8月6日,增城區(qū)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盧某某、古某某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1年6月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全提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本案中,古某某、盧某某共同出資、共同以肇事車輛為營運車輛經營貨運業(yè)務,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采取安全措施,確保道路運輸安全,并對由該車輛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連帶責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犯罪主體的規(guī)定,實際管理者、投資者、控制者等應承擔因監(jiān)督過失而導致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刑事責任。
因此,專職司機駕駛營運車輛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導致嚴重事故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車輛營運負有組織、指揮或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等存在監(jiān)督過失的,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