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崇仁縣政府網(wǎng)發(fā)布一則對崇仁縣應急管理局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引起網(wǎng)民關注;該信息顯示: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江西崇仁縣應急管理局被崇仁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依法作出罰款35320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內(nèi)容摘要如下:
崇仁縣應急管理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黃*,注冊地址崇仁縣西郊路102-1:王**(崇仁縣應急管理局委派崇仁縣新消防救援大隊營房部分庫室二次裝修升級項目負責人,身份證號碼320323********):根據(jù)局行政審批股在受理你單位建設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中發(fā)現(xiàn)線索并移交至局政策法規(guī)股承辦,本機關于2023年07月10日對你公司建設的崇仁縣新消防救援大隊營房部分庫室二次裝修升級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違法建設)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xiàn)已查明,你單位建設的崇仁縣新消防救援大隊營房部分庫室二次裝修升級項目的施工地點位于崇仁縣新消防救援大隊營房,主要建設內(nèi)容為新消防救援大隊營房部分庫室二次裝修升級,工程合同金額353.2萬元,合計裝修建筑面積約3050平方米,達到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辦理限額標準(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該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日期為2022年07月25日,工程實際開工日期為2022年08月01日,期間工程持續(xù)施工至2022年10月30日工程竣工,2023年01月05日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截止2023年07月10日線索移送至政策法規(guī)股立案調查時你單位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審批部門核發(f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違法建設)的違法事實,且該違法建設行為在行政處罰追溯時效內(nèi)。我局案件承辦人員開展調查取證時,你單位及委派項目負責人積極配合,認識到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錯認罰,主動向調查人員陳述違法事實,坦白案件情節(jié),鑒于該違法行為被立案調查時已全面竣工,責令改正不具有可執(zhí)行性,你單位事后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妥善做好工程完工的管護工作,認錯認罰態(tài)度較好,且該工程未造成工程質量安全隱患。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關于“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第三條第一款關于“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钡囊?guī)定。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有關事實有《現(xiàn)場檢查筆錄》、違法建設建筑物原始照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jù)證明。2023年07月18日本機關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你單位于2023年07月18日當日簽收,并主動提交了書面放棄權利申請書,主動放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的權利;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四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江西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年版)第三部分建筑監(jiān)管第十二條【裁量基準】“2、未造成質量安全隱患的,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1.2%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1.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對當事人崇仁縣應急管理局罰款人民幣叁萬伍仟叁佰貳拾元整(¥35320元);2.對崇仁縣應急管理局委派項目負責人王**個人罰款人民幣壹仟柒佰陸拾陸元整(¥1766元)。